展销会消费者投诉先行赔付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根据上述规定,为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缩短消费者理赔流程,在确认消费者在展会期间权益受到损害,证据确凿的前提下,现制定先行赔付制度如下。一、展销会尚未结束的,由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参展商直接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二、展销会已经结束的,由展销会出租方先行赔付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展销会出租方有权向展会举办方或销售者及服务者追偿。三、对拒不履行赔付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我所将在提示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建立信用等级展示制度,在展会举办场所以宣传栏的方式公开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四、先行赔付行为须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5个工作日内,如果参展商或展会举办方能够及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展会出租方不需履行先行赔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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