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厅属有关单位,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按照2010年全省交通运输招投标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针对各地近年来在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建设交通运输招投标有形市场,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建设省交通运输招标评标中心分中心,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的有形市场,将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统一纳入有形市场进行集中监管。对规定必须招标的交通运输项目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各地分中心主要是为各市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平台和服务。在分中心进行的招标评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仍然行使招投标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其职能依法对招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分中心不得介入和干预招投标业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主管部门,下同)应认真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做到不缺位、防止不作为,招投标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规范使用招标文件 1、交通运输项目招标,无论是主体工程还是附属设施以及设备采购、监理服务等,均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使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苏交招〔2009〕10号文))的要求使用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招标文件或者省厅有关招标文件范本。 2、由于公路和水运两个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开标符合性检查内容中缺少密封性和保证金的检查,在实际开标过程中经常出现这类影响开标的情况,为了既保证招标质量又确保开标工作有据可循,招标人在专用本中应当明确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保函递交的规定,但不能再设定其他符合性检查条款。 3、施工项目的招标文件所使用的图纸原则上应当是经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图,不得以初步设计图纸或者未经审批的施工图设计图纸进行招标。 4、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对彩色扫描件和彩色复印件的要求,投标人和资审申请人仅需在投标文件和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中响应,副本中可以黑白复印件代替。 5、对于投标人已在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投标信息系统)中备案且招投标信息系统生成的《投标报表》可以显示的信息,招标人不得再强制要求其出示证明材料原件,如确需查验原件,可以在签约前要求中标人出示。 6、关于投标人放弃投标的处理问题。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已购买(或者领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不参加投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三天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如无故不参加投标而造成投标人不足3家而重新招标的,若重新招标的招标范围、规模、上限价和资格条件要求未发生改变,招标人可以拒绝其参加重新招标的投标。 7、为了贯穿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招标文件中应当列专门条款提出相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8、对于沥青等由招标人另行供应的材料,为了规范操作、符合有关审计要求,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暂估该材料的用量和固定价格,投标人不再对其进行报价,由发包人按施工实际使用数量与该材料招标采购确定的价格与材料供应商直接进行结算,并将材料款列入工程建安成本。三、严格不招标和邀请招标行政许可的审批 1、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在依法受理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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