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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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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发布单位】804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5-27【生效日期】1997-05-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1月11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7月15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的宗旨是正确实施《土地管理法》,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切实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第三条第三条《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可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调整。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依法实行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征用、使用、划拨土地的审批手续。第五条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包括全民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荒地、林地、草原、水域、滩涂等;四、依法征用给机关、部队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第七条第七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自留地、自留山和村镇内宅基地、空闲地属于集体所有。乡(镇)、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以历史上颁发的房窑土地证及其他契约、证件,提出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要求。第八条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第九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确认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第十条第十条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审批手续,更换证书。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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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