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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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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滁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7条;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4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项)(含竣工验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在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该建筑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有上述防空地下室建设批准文件。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保护等级和标准,其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应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前款规定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专款专用,集中组织修建。《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就近易地修建。、改变、开发利用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平面布局、战时功能、结构形式的改变,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征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二)行政处罚(共8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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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