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使其更好的履行职责,保障职业技能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特制定下列守则: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指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2、凡申请担任考评人员者,必须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申请担任高级评考员者,必须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团结协作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申请担任考评员者,进行资格审查、推荐,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考核后,由省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4、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获得考评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的考评员,发给聘书,聘期三年,并可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度使用。
5、受聘考评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执行考场规则,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自觉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6、受聘考评员凭资格证书及胸卡,参加由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的考核鉴定,并按有偿服务的原则,领取考核鉴定劳务费。
7、受聘考评员如有正当理由,可提出辞聘。由本人提前一个月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
8、受聘考评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1)、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者;
(2)、在本单位因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
(3)、未经鉴定中心同意,擅自实施鉴定者;
(4)、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5)、违反鉴定规程,给鉴定事业造成重大损失者;
(6)、不服从鉴定中心调用或工作分配者
(7)、不能正常履行考评员职责者。
9、辞聘或解聘的考评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任职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胸卡和聘书。
10、实行考评员回避制度。考评员的亲属或学徒参加的技能鉴定,该考评员不得参加该次考评;考评员为任课老师的,不得参加该班次的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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