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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设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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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设条例.docx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是党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战斗堡垒,是职工群众的政治核心,对企业发展起帮助、促进和监督、协调作用。第三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必须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着力点,坚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全面实施“50100计划”,全区从业人员在50名以上的企业都要有党员,从业人员100名以上的企业都有党组织,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企业都要根据的规定建立党组织。第五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企业,应单独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或接近50名、100名的,可分别设立党总支或基层委员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设立基层党委须由区非公党工委审核并报区委批准。第六条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企业,可采取同步组建、独立组建、联合组建、派入组建、跨区组建和挂靠组建、村企联建等办法建立党支部。同时,可由上级党委选派党的指导员,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妇女和民兵等组织,工会主席是党员的,一般可以同时担任党组织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党员,团组织书记可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工会主席和团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应当列为重点培养对象,具备条件的要及时发展,同时要切实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党员发展工作,为企业单独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第七条原国家、集体所有的企业转制后,党组织应与企业转制同步续建。第八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所在地的党委和非公党委领导,原国家、集体所有的企业转制后,逐步转入属地党组织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由区非公党工委直接指导。第三章主要任务第九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二) 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三) 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党的活动,应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四) 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和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关系;(五)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教育工作,培养"四有”职工队伍,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六)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条“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可同党日活动结合进行。支部大会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时,会议才能召开。支部大会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研究确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紧急事情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意见,提出和确定本支部的工作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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