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离婚后对尚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时效问题
论文摘要离婚诉讼中故意隐瞒的夫妻共有财产,当事人对离婚时一方所隐瞒的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下文中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进行简要的解读。
论文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
一、案例
王某与李某于2004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度夫妻感情较好。李某是建筑包工头,王某婚后不久做起了全职太太。因李某所从事的建筑业近年来比较红火,除在本地承接工程外,不断拓展外地业务。因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日渐转淡。因缺少沟通,互相不信任,双方吵架成为常有的事。2007年4月王某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半年,王某发现李某隐瞒了一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位于外地房产,法院调解离婚时,王某并不知该房产的存在,李某亦未申报该处房产,故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分割该房产。李某口头答应与其协商解决。然李某每次仅口头承诺,并非实际履行。王某于2012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分割。庭审中李某辩称,本案所讼争的房屋系其在离婚诉讼中故意隐瞒的夫妻共有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离婚时一方所隐瞒的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现请求再次分割,明显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故对于王某之诉讼请求法院应予驳回。
本案的争议在于原告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王某在离婚后半年便发现李某隐藏财产之事,然其却在近五年后才提出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故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符合“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之情形,因为王某并没有对李某隐藏房屋不分的故意。双方对该房屋的归属没有进行约定,说明双方有对该房屋继续保持共有状态的真实意思表示。现王某要求分割该房屋,其享有的是一种物权请求权,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故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目前,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上述问题迎刃而解,原因在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笔者试图在下文中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进行简要的解读。
二、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无诉讼时效的限制的理由
诉讼时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当事人在此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超过这一期限而提起请求的,人民法院则不予保护。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基本上均解释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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