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落实我省《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83号),支持发展众创空间,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广大群众创造活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省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第三条鼓励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充分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改建为众创空间,向创客和各类创业团体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第四条申请认定山西省众创空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独立的运营机构,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是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二)完善的基础服务配套设施。众创空间应具备一定的可自主支配场地。高校内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他应不低于5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三)完备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设立有一定金额的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聘任由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数量不少于5人,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每月举办不少于3次的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等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将上述服务及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四)低成本或免费的办公条件。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低收费或免费的日常服务。(五)已聚集一定数量的创客或创业团队。其中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50人,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第五条众创空间认定程序:(一)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提出申请,交所在市科技局或太原、长治高新区审核同意,高校众创空间申请交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送省科技厅。(二)省科技厅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考察小组对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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