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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立 遗 嘱 效 力 纠 纷.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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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立遗嘱效力纠纷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红民一初字第1008号原告***略委托代理人***略被告1父亲***略被告1委托代理人二妹***略被告2二妹***、被告3大妹***、被告4二弟***略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等4人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2二妹***并作为被告1父亲***的委托代理人、被告3大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4二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母亲与父亲育有原告、被告二弟、大妹、二妹四位子女。2002年8月26日,原告与母亲共同购买河南新乡**路**号住宅楼一楼一套,,总金额108155元,其中原告出资17500元。2007年10月27日母亲***立下遗嘱将此房产给原告。2008年6月26日母亲去世。原告与各被告协商此房归属问题,希望能按遗嘱和实际情况将此房过户到原告与父亲***名下并办理房产证,但各被告各持己见。因此,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父亲按份共有上述房产;2、诉讼费有四被告承担。被告1父亲***辩称应待其不再世了再分房子,同时买房子供出资110000元,且遗嘱不是本人所写。被告2二妹***、被告3大妹***辩称父亲在世时所有财产都属于父亲。被告4二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2年8月26日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母亲***共同出资购买本案所争议的房产,,总金额108155元。2、2007年9月12日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为购买本案所争议的房产出资17500,与母亲、父亲共有房屋,原告占16%的份额。3、2007年遗嘱一份证明母亲立遗嘱表示本案所争议房屋有原告继承。4、证人***、***、***当庭证言各一份,共同证明立遗嘱的经过及真实性。被告1父亲***、被告3大妹、被告4二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2二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8年8月1日协议书一份。2、2008年6月20日证明一份,上述证据共同证明2007年9月12日的协议书已终止。庭审期间,被告1父亲***,被告2***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主张房屋金额少算2500元。对证据2无异议,但提出不知道17500还了没有。对证据3无异议,主张遗嘱内容不是父母所写,但签名是二人所写。对证据4有异议主张遗嘱应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作证并签名,遗嘱内容不真实。被告3大妹***对原告提交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称造成房屋金额不一致的原因可能是后来又加了后院。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称从未见过。对证据4的意见同被告1父亲***、被告2二妹***。原告对被告2二妹***提交的证据1、2认为其与本案无关(原告当时表示证据2无效,过后又提出证据2为伪造),且证据2上没有证人签名,无证明力。被告1父亲***、被告3大妹***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4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证据1、2客观真实,形式合法,足以证明相关事实,被告1父亲***、被告2二妹***虽有异议,但未提出相应证据证明,故本院均予以认证。证据3、4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式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其证据效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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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