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药行业中药煎药质量管理规范(201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中药煎药管理,提高代煎服务质量,根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煎药管理的通知》(沪卫计中管〔2014〕19号)要求,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承接本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煎药加工服务的上海中药饮片生产和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应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信自律,保证中药煎药质量和患者的用药安全。第二章场地设施和加工用具要求第四条企业接受医疗机构委托,提供中药代煎是中药饮片销售的延伸服务,应设置独立的中药煎药管理部门与操作区,其场所应与饮片生产经营场地严格分隔,周边环境卫生安全,无废气、废水、垃圾等污染源。第五条开展中药煎药服务的饮片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中药煎药专用饮片仓库。仓库面积应与代煎业务量相适应,能满足代煎饮片的周转和存储,仓储管理符合GSP的相关要求。第六条企业应当设有与代煎业务量相适应的饮片调配场所(饮片生产企业的调配区域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调配区、煎药区应与生活区分开;配有调配操作台、调温、控湿、防虫、防鼠等设施,有温湿度监测调控记录;调配间的药斗(筒)等饮片存放容器排列合理,有品名标签,标签和药品相符,并做到正名正字;不同批号的调配饮片装斗(筒)前应及时清斗,并做好清斗记录,防止错斗、串斗等混药情况发生。第七条调剂使用的计量器具、监测器具应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有合格标志。不合格的器具不得使用。第八条煎药区域应有储药、冷藏设施和场地,能防止作业差错和交叉污染,场地面积和设备设施等应与代煎加工的业务规模相适应,区域布局合理。设有浸泡、煎煮、包装、清洗等功能区域,有明显的分区标识,实行定置管理。需要进行临方炮制的,应按行业的有关规范要求制定管理制度,配置相应的辅料和器具,做好炮制记录。第九条煎药间地面、墙面、顶壁应平整,易清洁,不易发霉和脱落;管道、灯具、风口等设施的设置应当便于清洁;有安全消防等防护措施和给排水、通风、防尘、防动物昆虫侵入等设施。第十条企业应根据煎药业务规模和操作要求,配备必要的煎药设备(煎药机与包装机的配比不得大于4∶1)和量杯(筒)、过滤、计时、捣碎加工等辅助器具。直接与药物接触的煎药容器具应选用耐腐蚀、不易与药汁起反应、不释放有害物质的材料,不得使用铝、铁和普通塑料制品。煎药袋的材质应无毒害、耐用、耐高温、有滤过功能并定期更换。第十一条煎药场地应保持整洁卫生,不得放置与煎药无关的物品,煎药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清理;每剂煎药结束,应及时洗净煎药袋及煎药、包装设备和容器具,严防混药和污染;每天煎药结束按规定做好清场工作。第十二条煎药间应当参照《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定期进行消毒。洗涤剂、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并符合《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得对设备和药物产生腐蚀和污染。第三章岗位人员要求第十三条企业煎药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二年以上煎药相关工作经历和煎药管理经验,具有药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负责代煎业务的组织协调和质量管理;质量员应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具体负责煎药质量管理。第十四条中药代煎的处方调配过程中,对于中药饮片处方的审核、调配与核对等人员的资质,应当符合GSP管理的相关要求。(一)审核人员:处方的审核人员应有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调配人员:处方调配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中药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中药调剂员资格,或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三)核对人员:处方调配核对人员应具有中药调剂员资格或有相应技术职称;中药老药工从事调配核对工作的,应具有20年以上中药岗位工作经验,具备饮片鉴别经验。第十五条煎药岗位的操作人员应参加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中药煎药或定制膏方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每年还应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岗位技能复训,复训内容及形式等每年由中药行业协会另行发布。第十六条从事中药调配、核对与煎药的各岗位操作人员参照《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标准》,上岗前及每年度应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煎药操作人员在岗时要穿戴整洁工作服(帽),不得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带饰品,操作前做好手卫生。第四章中药代煎的调配第十七条中药饮片的采购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饮片,从源头上保证中药煎药质量。承接医疗机构委托煎药业务的饮片生产企业,应使用自产饮片,中药煎药专用饮片仓库应做好饮片进出库记录台账和批号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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