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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章程(同名1364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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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章程(同名13646)*****章程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地址: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规范管理、稳健经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机制,为股权投资企业、基金持有人(基金是指公司管理的基金)和其他委托人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投资管理服务;逐步发展为业绩优良、实力雄厚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为委托人、公司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风险、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受托管理和经营其它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资本;直接投资或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投资咨询业务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高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能力,可逐步拓展经营范围。以上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第六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股东第八条公司股东有两个:股东名称:XXXXXX地址:股东主体资格证明:股东名称:地址:股东主体资格证明: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五)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六)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十条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四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RMB5,000,),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RMB5,000,),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股东名称出资情况实缴出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持股比例XXXXXX第十三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XXXXXX所持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5%。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未签字的股东应注明理由),并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五条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第五章股权转让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大股东享有优先转让权。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大股东征求同意,大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大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大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大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条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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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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