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公众责任险附加电梯责任险)PANYLIMITED广东省汕头市分公司SHANTOU,GUANGDONGBRANCH二O一四年四月一、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方案明细表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投保人名称电梯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电梯维修保养方,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投保人地址二、投保人性质□电梯所有权人□电梯使用权人□电梯管理人□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维保兼制造单位三、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投保电梯设备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电梯维修保养方,均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四、投保电梯清单投保电梯共部。(详见后附投保电梯设备明细清单)五、赔偿限额1、每部电梯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2、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30万元。3、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赔偿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万元;注: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在每部电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在每部电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对每次事故每人的伤亡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总和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六、免赔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0元,其他损失无免赔。七、保险费率详见费率规章。八、保险费1、基本险保费=(基础保费×电梯类型调整因子×使用场所调整因子×使用年限调整因子×投保规模调整因子)×电梯数量;2、雇员伤害责任附加险保费=雇员伤害责任附加险基础保费×电梯数量;3、放弃代位追偿权附加险保费=放弃代位追偿权附加险基础保费×电梯数量;总保费=基本险保费+雇员伤害责任附加险保费+放弃代位追偿权附加险保费。九、保险期限一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十、保费支付保费到账后2个工作日内保单生效十一、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十二、基本条款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十三、特别条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基本条款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1、错误与遗漏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的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他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如错误或遗漏的上述信息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则被保险人应当补交相应保费,否则,不另外收费。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交叉责任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中的每个被保险人将被视为各自独立的单位,“被保险人”一词应视为以同样方式适用于每一方,如同保险人对上述每一方签发了独立的保险单,保险人同意放弃可能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上述任何一方的、由于在保险期间内进行的索赔而产生的代位追偿或诉讼权利。但是保险人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不受控制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4、电梯设计、生产条款兹经双方同意,由于电梯设计、生产的原因发生电梯超速、坠落、安全保护失灵、轿厢意外运动等电梯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十四、附加保险1、雇员伤害责任附加保险2、放弃代位追偿权附加保险十五、特别约定下列特别约定适用于本保单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单基本条款及特别条款相冲突,以下列特别约定为准。本保险只保障被保险人作为电梯的所有方、使用方、管理方、维修保养方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若被保险人对于投保电梯而言还有其他利益关系,对被保险人由于其他利益关系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例如,对于投保电梯,维保单位同时也是电梯制造单位时,由于制造原因发生电梯事故,保险人在支付赔款后保留对电梯制造单位的代位追偿权。二、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费率机制一、基本险保费1、基础保费险种赔偿限额基础保费基本险1、每部电梯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2、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30万元3、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赔偿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万元;注: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在每部电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在每部电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对每次事故每人的伤亡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总和不超过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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