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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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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等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本省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组织实施,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二)负责”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的开发、推广工作;(三)负责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管理;(四)负责评标专家的聘任管理、培训和年度考核;(五)负责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第六条市(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组织实施,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聘任初审及申报;(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评标专家使用过程的监督和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考评;(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和培训工作;(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第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评标专家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公开招聘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且每项分类专业不少于50人;(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知名专家,年龄不受限制);(三)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五)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第九条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由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二)市招标办进行评标专家聘任初审,组织培训和考核;(三)省招标办进行复审,并提出意见;(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聘任证书,录入评标专家库。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国家公务员及其所属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人员均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评标工作;上述人员离退休3年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第十一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二)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三)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按分工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四)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根据评标专家抽取结果准时出席评标活动;(二)保证公平、公正评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三)遵守评标纪律,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情况保密;(四)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不合格的投标做出详细、具体的说明;(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六)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七)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评标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工作人员;(二)系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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