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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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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发布单位】82305【发布文号】昆政发[1990]72号【发布日期】1990-04-25【生效日期】1990-04-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昆明市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1990年4月25日昆政发〔1990〕72号)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城乡土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土地复垦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基本国策,做好土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二条第二条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城乡土地,统一由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及各县区土地管理局按行政区划实行分级管理。第三条第三条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集体和造册,核发《土地所有证》或《土地使用证》。第四条第四条依法具有土地所有权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土地权属。确需改变土地权属的,除应按规定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还应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集体土地,由县区土地管理局负责办理,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国有土地,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办理。未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而擅自改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为非法转让土地。第五条第五条非农业建设用地(含用耕地和非耕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用地指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控制用地指标,由市土地管理局和市计委共同下达;乡村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农房建设的控制用地指标,由县区土地管理局及计经委下达。各县区的计划用地指标,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分配。第六条第六条非农业建设用地,禁止征(拨)用我市划定的蔬菜保护基地、基本农田保护地、水源保护地和城市规划公共绿地。第七条第七条因建设需征(拨)用土地的国营、集体单位及个人,必须按《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征(拨)用地手续。征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先由规划部门办理定点后,再到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而擅自用地的,为非法用地。第八条第八条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土地管理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下列情况按以下办法办理:1、在西山、官渡两区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安宁县的温泉镇、路南县的石林镇征用土地的,经所在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县(区)政府审核后,报市土地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审批。2、城市规划区外农民建住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经县(区)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乡村规划审批,报县区土地管理局备案;使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土地管理局审批。3、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民建住宅,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报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制定的村镇规划审批,报县区土地管理局备案;使用耕地的,由县区土地管理局根据报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制定的村镇规划审批。4、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与土地所有村社达成协议,只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即可按法定的土地审批权限上报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具有审核权与审批权的各级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尽快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提出违背法令及政策的其它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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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