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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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意义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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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及实施进展
修订后方案介绍
小结
背景意义
计划免疫发展历程简介
1978年,推行儿童计划免疫
1985年“四苗六病”
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麻疹疫苗
1992年“五苗七病”
增加乙肝疫苗,
2006年“七苗九病”
增加流脑疫苗和乙脑疫苗。
2008年“十一苗十二病”
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甲肝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
计划免疫主要成绩
成功消灭天花
成功消灭脊灰
麻疹发病得到有效控制,接近消除
风疹、腮腺炎、水痘、流脑、乙脑等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显著下降
学校传染病突发疫情减少
预防接种证的使用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预防接种证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预防接种的无序状态
预防接种证是儿童免疫接种的原始记录凭证,是评价免疫接种率的依据,是计划免疫管理的基础工作。
有接种证记录,可防止错种、漏种、重复接种,保证接种对象能够准确、及时接种疫苗。
发生异常反应或接种事故时调查处理的原始资料,发生纠纷时的法律依据。
学校查验接种证的意义
儿童的免疫接种证,是证明儿童按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了预防接种,对一些传染病已有了免疫力,即使这类传染病出现了,也不易被传染,因为形成了群体免疫屏障,不会造成传染病的流行。
通过入托入学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对疫苗接种进行严格把关,提高儿童对相关传染病特异性免疫力,在学校建立一个预防传染病的免疫屏障,减少学校相应传染病发生,防止出现暴发疫情,保护儿童身体健康,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安定。
查验接种证是保证在校儿童群体免疫屏障,阻断传染病流行的关键卡哨
政策依据及实施进展
查验预防接种证的依据
1984年,卫生部、教育部和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要求儿童在办理入托、入学时,必须持符合规定、记录完整的预防接种证;无证或未按规定接种者,必须进行补种,否则不准入托、入学。
1989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实行凭证接种和凭证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2005年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并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查验预防接种证的依据
2005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办理预防接种证。
第二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第六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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