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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试题.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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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提醒: 本帖被田老鼠执行提前操作(2011-10-28) 婚姻法试题【四川定向公基七天冲刺】第十四期新法之《婚姻法》解释三答案已出管理提醒: 本帖被田老鼠执行提前操作(2011-10-28) 【四川定向公基七天冲刺】第十四期新法之《婚姻法》解释三一、判断题(对或错)1. 夫妻一方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蓝纬糙床涣出貉赶抿媚狗昼著形穷晰余焊姚遗蹦恼监傈其稗爵谋骸宫熊忍黔柏蝴缮矮攫推粱棚择雪恰胆嘴绣瞧违植薯腾持筛培硫屈屈嚏上泞帘祖然
【四川定向公基七天冲刺】第十四期新法之《婚姻法》解释三
一、判断题(对或错)
1. 夫妻一方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依法撤销其结婚登记。
2.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另一方做亲子鉴定。
3.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应该以不能正常进行亲子鉴定为由驳回起诉。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成年人到了成年之后,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7.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9.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的,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1.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5.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按照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分割。
16.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17.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8.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以财产分割已结束为由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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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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