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16号 2001年2月28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这体现了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切实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二、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医疗待遇水平要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缴费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广覆盖”。因而,为保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使用上要突出解决重点问题。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向退休人员和患病住院职工倾斜,首先解决退休人员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大额互助资金报销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以及职工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附件: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企业 补充 医疗保险 办法 通知 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1年2月28日印发 共印2000份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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