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村责任追究制度
罗源村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具体情况,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本职工作和上级安排的工作不落实、不完成的。
(二)不遵守本村规章制度,擅自离岗、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三)工作作风不实,不尽力工作,导致工作任务完不成的。
(四)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爆,态度生硬,侵犯或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风的。
(六)有吃、拿、卡、要及其它不廉洁行为的。
三、责任追究,要做到实事求是,坚持有错必究,教育为主的原则;根据群众的有效反映、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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