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票管理办法的六点变化一、发票上能否还可以盖财务专用章?原办法规定可以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新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里要提醒一些纳税人要注意了,不要再有财务专用章等同于发票专用章的概念,发票上不能再盖财务专用章了。二、引入了“虚开发票行为”概念。这里首先要说的是虚开发票指的是真发票假开,发票是假的不在此范畴。此定义引用了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虚开发票行为分成四种情况: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为自己,应该不难理解,如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指的是自己的发票帮别人开了,而自己没有真正的业务发生过。三、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吗?“大头小尾”发票指在发票联多开金额而在记账联和存根联上少开金额。有人认为“大头小尾”发票应该是虚开发票的一种,通过对比分析,二者是有区别的,前者应属于发票管理办法中“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面临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开票方与受票方的发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有不同。近年来虚开发票随处可见,充斥着社会各来角落,危害性越来越大。原办法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制止发票违法行为。新办法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一方面从源头方(开票方)着手,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从取得发票方(受票方)控制,新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罚款金额最高提到50万元,足以对发票违法行为有威慑力。五、虚开发票金额“9999”与“10001”元有区别。特别应注意的一些条款的,如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危害性相对小点,“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强制性处罚是“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虚开发票金额“9999”与“10001”元相差仅2元,但按新办法处罚有着很的大的差别。六、发票违法行为不是接受罚款后“一了百了”。一些纳税人总存在这样的误区,认为违反了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只要甘愿接受处罚(罚款),就万事大吉了。其实这样理解是错误的,新办法增加了一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税务机关可以公告情形有二处,纳税人有欠缴税款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定期予以公告;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此处又增加一条可以公告的条款,对于十分注重社会形象的纳税人要注意了,如上市公司、信誉度要求较高的企业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不仅有税收成本,而且可能会产生相关的负面公告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从2011年2月1日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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