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林业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说明第一部分单位概况一、主要职能(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设计、计划、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抓好林业系统的普法工作,并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二)负责造林绿化工作。制定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物、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承办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经省林业厅、州林业局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编制辖区内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由本级政府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工作。负责林业分类经营和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四)负责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湿地保护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组织协同国家公园的划定、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生物多样性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五)负责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石漠化防治规划,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定监督实施,监督石漠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石漠化影响的审核。(六)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七)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系统国家级和省级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照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指导、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九)监督管理各产业对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政策,拟订林产品质量、技术规程等林业产业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的有关工作。(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森林消防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责任;负责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十一)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市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泸水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实施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十二)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农村改灶节柴、推广使用沼气池和太阳能等农村能源建设工作,倡导林业节能减排;推广木材的节约利用。(十三)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的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十四)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局负责林副产品的资源管理和经营许可工作,可食林副产品进入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十五)承办泸水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行政审批项目,以泸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录为准。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1、天保工程。,2016年度天保公益林人工造林4000亩,1万亩国家森林抚育补贴项目外业工作任务,泸水市古登乡天然林资源管护、公益林管护及标准化林业站业务用房工程项目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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