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公积金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积金系统数据的安全,促进全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建金管2004[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公室负责拟定全省公积金数据监管的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应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公积金数据系统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公积金中心系统管理员负责公积金监管系统及业务网络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具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安装和维护操作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对服务器的登录密码要定时更换;对服务器用户的权限进行详细的审核;对硬盘进行定期的整理;定期保存系统日志。(二)根据系统要求,对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系统及外围设备进行配置和调试优化。(三)负责数据库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转。(四)负责系统用户登记和管理的技术支持工作。(五)严密监视系统运行的异常现象,及时进行处理,运用网管软件,对管理中心网络运行状况进行监管,确保网络正常运行。(六)负责病毒防御,做好反病毒宣传工作。第五条省监管办公积金监管系统操作员负责建设厅公积金监管系统网络的日常操作,定期接收全省各管理中心上报的静态报表,并做报表汇总,统计分析;随时查看全省各管理中心的预警信息,并根据预警结果,做出处理决定。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公积金中心应指定专门领导作为监督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计算机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七条各公积金中心应按照计算机安全管理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配备计算机安全技术人员1至2名,分别负责软件和硬件管理,逐步加强机构建设。第八条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发现住房公积金监督网络系统中发生安全事故或计算机犯罪案件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级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九条信息系统发生突发性事件,可能危及数据库安全时,各管理中心可采取暂停联网、停机检查等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第十条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应制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对信息进行安全稽核,防止信息被非法增加、删除、修改或复制。第十一条各管理中心应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备份制度,按照计算机安全管理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对备份数据进行保存。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监督网络系统安全操作规范(一)工作人员必须各自保管好进入业务系统的帐号、口令。新增工作人员由系统管理人员为其设定注册工号、口令和使用权限。工作人员退职、易岗、调离时其工号、口令等做消除处理。(二)严禁在业务用机上安装其它软件,以防止感染病毒。(三)严禁更改机器名、IP地址等基本配置。(四)各业务部门之间必须保持协调,有关参数的修改若对其它环节的业务处理产生影响,必须在协调后再做处理。(五)各类网络设备、网线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关闭、拔插。(六)系统管理员必须对用户名、系统口令等保密,不得告诉他人,并定期做好数据备份,以确保数据安全。(七)在完成工作以后,按步骤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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