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公安办安人员的检讨书怎么写办案区管理规定办案区管理规定为了提高执法质量,保障派出所内部执法安全,维护办案区域工作秩序,制定本规范。一、办案区域由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候问室、询问室、讯问室、辨认室、物证保管室组成。二、对需要出入办案区域的人员,应当填写《办案区域人员出入登记表》,由民警带入或带出办案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办案区域。三、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候问室、询问室、讯问室、辨认室相对集中,利用门禁隔离实行封闭管理。1、人身安全检查室:用于嫌疑人员的人身安全检查。民警严格依照《人身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和《人身安全检查流程》对嫌疑人员进行安全检查。2、信息采集室:用于嫌疑人员的信息采集及打防控系统录入。信息采集员应当严格按照《信息采集流程》操作。3、候问室:用于安置待审人员。候问室的管理以确保安全和有利办案为原则,严禁待审人员相互交流,严防串供、起哄、自残、自杀、脱逃等情况。同案人员应当分别看管。待审人员不得脱离视线范围,确保安全。4、讯问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特殊情况下,经值班所领导批准,填写报备表后,可带出办案区域审讯。严禁在此室询问报案人、证人、受害人以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违法嫌疑人。5、询问室:用于询问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报案人、证人、受害人。6、辨认室:辨认操作应严格按照《违法犯罪嫌疑人辨认规范》进行。四、办案区域工作人员负责整个办案区域的安全监控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领导,情况紧急应按紧急按钮;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或线索的,应立即报告办案民警。五、办案区域采取分段责任制。民警负责涉案物品保管以及办案区域外的所有法律程序运作和人员安全;办案区域各室工作人员对本室工作负责;值班民警负责办案区域工作人员现场管理。欺骗公安办安人员的检讨书怎么写篇二: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第一节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第一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二、个人控告和检举的;三、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四、有关机关移送的;五、犯罪人自首的;六、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个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第四条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记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记录人亦应在笔录上签名。第五条对于个人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对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第二节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立案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案由和案件来源、主要犯罪事实、决定立案的根据等。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三、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第七条对于有关部门随案移交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查核实,经主办案件的检察员认定签字,才可作证据使用。第八条县级以上干部、知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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