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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财行2008325号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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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08)325号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适当提高了差旅费的标准,并推行出差实行定点饭店住宿,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二、本《办法》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后,各州市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问完成,在未确定前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州市、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住宿在当地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省外、省内一类地区240元、省内二类地区2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省外、省内一类地区150元、省内二类地区10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各州市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三、省外出差,出差人员原则上住宿在财政部和各省财政厅确定的出差定点饭店。附件: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省级驻昆明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正副厅(局)长,及其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厅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四)工作人员在昆明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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