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经贸职业学院毕业论文河南经贸职业学院毕业论文试论导游回扣问题及其改革对策系别:外语系专业:旅游管理班级:学生姓名:候坷函指导老师:完成日期:摘要旅游业的回扣问题长期以来不仅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广大旅游爱好者的议论,同时也对旅游市场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影响。文章从旅行社、旅游商品经营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导游、游客等相关主体角度,结合“推-拉”理论和经济学中“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寻租”等理论,分析了这一现象存在的原因,并尝试给出相关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对解决旅游业回扣这一现象提供有益借鉴和探索。关键词:旅游业;回扣;导游;“推-拉”missionhasnotonlycausedwidespreadconcernintheindustry,alsocausedthemajorityoftravelenthusiaststalk,,touristmerchandiseoperator,thetourismadministrativedepartment,tourguides,binedwith"pushpull"theoryandtheeconomicsof"limitedrationality","informationasymmetry","searchhire"theory,analyzesthereasons,andgivesrelevantsolutionscountermeasure,:tourismindustry;rebate;guide;"pushpull"theory目录摘要前言一前言旅游回扣受到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并已逐渐成为旅游业发展的巨大阻力。旅游业的回扣是指在旅游活动中,旅游产品供给方(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为了销售产品,给旅行社和导游等各种名目的好处费,这部分收入既未如实入账又未在合同或其他协定中公开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罪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罪论处。”显然旅游业的回扣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一段时间以来,旅行社导游收取回扣已经成为一种“行规”。一、违法导购现象的主要表现(一),利用导游身份擅自劝购;。这些行为均超出了其导游职责范围,严重违犯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二),随意削减旅游活动而增加购物次数,故意延长购物时间,强迫游客接受其购物服务;,给给游客本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强迫其接受导购,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消费意思的行为。民事行为应当自愿,强行导购与自愿原则是背道而驰的。(三)欺骗导购其主要表现是导游人员个人或者导游人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旅游者虚假情况,诱使游客作出错误的购物决定。这种损害游客利益的欺骗行为,违反了民事行为应当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损害了游客作为消费者应该享有的知情权利,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四)回扣导购其主要表现是因收受了向旅游者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财物,或为了从经营者处获得提成而进行针对性的导购,这种商家与导游人员心照不宣的暗箱操作行为,虽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未加禁止,但也因导游人员既是游客的委托人,同时又是经营者的利益均占者而缺乏交易的主体资格,与民事行为的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不符,最终导致其导购行为无效;何况回扣行为还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保交易上的公正,实属法律所禁止的。(五)过失导购其主要表现为导游人员对旅游消费品市场不够了解、信息闭塞、购物知识欠缺等,却不懂装懂,在应该知道自己导购行为会引起游客作出购物决定时,不是提出建议性意见,而是过分相信自己而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导购,这种购物行为虽可因游客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依法撤销,但不能不牵涉到过失导购的效力与责任问题。上述违法导购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必将给我国兴旺发达的旅游业产生严重的危害。它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导游人员的职业形象,而且它将直接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打击游客的外出旅游积极性,严重影响旅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违法导购得不到治理,还将加剧旅游秩序的混乱,致使依法治游难以实现,法制建设会因此而出现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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