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经贸职业学院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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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导游回扣问题及其改革对策
系 别: 外语系 人员的职业形象,而且它将直接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打击游客的外出旅游积极性,严重影响旅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违法导购得不到治理,还将加剧旅游秩序的混乱,致使依法治游难以实现,法制建设会因此而出现盲区;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对外国游客进行违法导购,还将严重影响国家形象。对此,我们决不能麻痹大意。
二、导游回扣现象的危害
(一)损害了旅游者的知情权。
旅游者是一类特殊的消费者,像普通消费者一样依法享有知情权。导游为了取得回扣而擅自增加项目,或者用其他非正常手段让旅游者同意增加项目,大多是信息不公开的项目,或者事先不征得旅游者的同意,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旅游者的知情权,也有许多导游为了空出购物时间,加快游览节奏,减少讲解内容,不回答旅游者提出
的问题,使旅游活动缩水却又让旅游者无法投诉。
(二)损害了游客应得的正当利益
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游客消费多少就应当得到相应的服务,但司陪人员从游客消费金中拿走一部分作为“回扣”,旅游企业只能向游客提供扣除“回扣”之后的那部分服务,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影响了人们随团出游的积极性,阻碍旅游业的发展。
(三)有损导游的职业形象
导游素有“民间大使”的别称,有的国家甚至称导游是祖国的一面镜子,是一国一地的形象代表。虽然导游工作涉及的行、住、食、游、购、娱中包括购一项,但导游在其中起的是翻译与辅导作用,以帮助旅游者更好地完成购物活动,解答各种问题,介绍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而不应是与商家联合起来坑骗旅游者。导游变成导购,是对导游形象的极大损害。
(四)进一步加剧旅游产品供给企业的恶性竞争
旅游产品供给企业开展市场竞争,应该是服务、质量的竞争。而
“回扣”问题的存在,使竞争变了味;谁给回扣多,司陪人员就带领游客到谁那里去消费,否则就没有市场,没有利润。因此,旅游产品供给企业争相给司陪人员高额回扣,与司陪人员建立稳固的利益链条。这是对公平竞争的一种有力讽刺,对整个行业的形象是极大的损害,严重扰乱了旅游
三、违法导购产生的原因
(一)管理松驰,导购中有“漏洞”
近两年来,随着旅游业的火爆,各风景名胜区均加大了硬件投入,却忽视了软件建设,加大了旅游商品的开发,却忽视了交易秩序的整治,为导游人员与经营者联手违法导购提供了宽松的环境。
各旅行社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却忽视了旅游合同的管理。在旅游合同中对购物行为不加详细规定,对导购工作不加具体限制;在履行合同中,对导游导购不作具体要求,对合同之外的导游导购行为不加协调和管理等,为违法导购提供了生存的空隙。
在导游人员的聘用问题上,各旅游机构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重数量而轻质量,重业务素质而轻思想素质,重使用而轻培养,为违法导购者提供了机会。
对导游队伍管理不严,对违法导购者查处力度不大,处罚力度太轻,客观上纵容了违法导购行为。
(二)制度滞后,违法导购有“盲区”
,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等,其中对导购行为的规范并不完善,法规仅就超权导购,强行导购及欺骗导购进行了法律规范,而将回扣导购,过失导购作为一个职业道德规范来要求,这是有失公允的,因为回扣导购和过失导购同样是旅游合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应受法律的规范和调整。
,大多数对导游导购作的要求和管理尚未制度化和规范化,使导游人员在导购中不便操作。制度上的“盲区”不仅导购者无章可循,而且管理者还会因此管理失控,使违法导购有了生存的“温床”。
(三)游客维权意识淡薄,违法导购有“市场”
游客作为旅游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旅社全面履行合同,合理安排购物活动,要求导游人员适当地提供购物指导。
游客作为委托人,有权要求被委托人,即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供购物机会和媒介服务,但被委托人决不能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实,更不能同时担任卖方的委托人。
游客作为消费者,在违法导购中,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法律的保护。
民事行为,“民不举,官不究”,旅游者维权意识淡薄,不仅使自己遭受严重损失,客观上会造成违法导购者更加有恃无恐。
四、整治违法导购的对策
(二)加速旅行社内部机制创新
当前,外商投资、合资旅行社都已进入我国市场,旅行社面对的是管理理念超前、经济实力雄厚、经营手段先进的国外独资、合资旅行社。这就迫使旅游企业,必须转变经营观念,在提高企业素质上下工夫,靠质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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