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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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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来源: 作者: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日期:96-12-25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城市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节约用水工作。市节药用水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年度计划。第五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用水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第六条本市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后制定,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供水状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年度用水计划以及行业用水定额,向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并按年度和季度分别考核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第八条用水单位因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变化,确需增加用水量的,必须按有关程序向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报。用水单位因歇业、停业而减少或者停止用水,应当告知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第九条城市供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合理调配工业和其他用水。在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供给能力的情况下,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第十条下列情形需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报用水计划指标,由供水企业计量收费:(一)工程施工;(二)园林绿化;(三)环境卫生;(四)其他需临时用水的。第十一条严格控制用水单位自建设施取用地下水。用水单位自建设施取用地下水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后,应当将取水有关资料文件报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备案。用水单位经批准自建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用水单位自建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纳入城市用水计划管理,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月用水量2000吨以上建设项目中的节约用水设施设计方案,必须经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的有关手续。建设项目中的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自接到建设单位申报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后10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十三条下列新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一)新建建筑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商场、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大型文化体育设施以及高层商品住宅建筑;(二)机关、大专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用房建筑面积达20000平方米的;(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居住小区。前款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本条第一款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净化处理、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它附属设施。第十四条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已建房屋安装使用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属国家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必须更换。第十五条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用户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确需拆除或者停用时,必须征得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同意。第十六条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用水单位为企业的,应当将节约用水设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用水单位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上的,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委托测试专业单位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每2年复测一次;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下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水量平衡测试,发现用水单位有浪费用水现象的,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第十七条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对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分别安装水表计量。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按户安装水表计量,按用水计量收费,用水单位不得包缴居民生活用水水费。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保持供水设备完好,减少水的漏损量。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水的漏损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计量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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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