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安全承诺书为了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防控动物疫病能力,切实保护畜禽产品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本畜禽养殖场特作出如下承诺: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湖北省畜牧条例》等法律法规。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齐全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设施,主动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核和监督检查。三、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四、建立养殖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填写生产记录、饲料兽使用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等,档案保存二年以上。五、在出售、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前,主动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六、在跨省、市(州)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隔离观察期届满后混群饲养。七、建立规范的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高效、环保处理并综合利用畜禽养殖污染物。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污染物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八、配合畜牧兽医部门的疫病监测工作,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配合处置,防止疫情扩散。九、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将染疫及病死畜禽全部按照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做焚烧深埋或交由无害化处理机构代作处理。十、安全使用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不购买、使用“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化学物质;不向无生产、经营资质的供应商采购畜禽投入品;不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不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疾病治疗;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的规定;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十一、自觉接受和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如有违纪违法行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法人代表: 监督机关: 经营地址: 责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15年 月 日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xx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鸡存栏10000只以上。第七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二)具备为其服务并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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