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文-粤港澳特别合作区的法律思考
[摘要]在产业结构升级、区域经济一体化等挑战面前,探索新的合作模式已成为粤港澳三地紧迫的共同诉求。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核心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群、WTO协定群和CEPA法律文件群为粤港澳合作提供了稳固的法律框架,它们所规划的发展蓝图呈现出的是一个相互嵌套交叉的波纹结构,使粤港澳合作具有了阶段性、试验性、双向性和都市性等特点。
[关键词]粤港澳合作法律依据定位
Abstract: Given mon challenges as updating industrial structure and integrating regional economy, the search for a new cooperation pattern has e mon aim of Guangdong, Hong Kong and Macau. The legal rules stipulated in Basic Law, WTO agreements and CEPA constitute a stable framework of law for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three, which is a intersectant ripple and thus endows it with new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 cooperation between Guangdong, Hong Kong and Macau; legal basis; aims
2008年两会期间,关于设立“粤港澳特别合作区”的设想引起与会代表和媒体的广泛注意,也在粤港澳三地得到了热烈响应。紧随其后,这一设想的主要提出者广东省政府启动了该省历史上最大规模的调研活动,并邀请中央和港澳相关人士参与论证。无论最终结论如何,这一概念的提出已经促使人们在新的法律框架中思考粤港澳合作的基本定位和制度构建问题。
一、“粤港澳特别合作区”提出的背景
粤港澳三地比邻而居,在气候、传统、语言甚至亲缘关系等方面相互交织共享,构成了与中国其他地域同中有异的岭南文化圈。由于历史上殖民体制的介入,三地之间关系经历了同质——阻隔——交流的否定之否定的历史循环。内地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港澳作为沟通中国与世界的桥梁,对广东省的经济发展更是起着重要的作用。大批港澳制造业内迁珠三角地区,不仅有效整合了该地区的资源和劳动力优势,%的经济奇迹,也为港澳自身的产业结构升级提供了契机,延续和保持了其国际竞争力,实现了回归过渡期的稳定和其后的繁荣。经过多年的磨合,三地之间的经济合作呈现出相对固定的模式:香港和澳门利用信息和区位优势,承接海外订单,从事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甚至直接供应原材料、元器件,并控制产品质量,进行市场推广和对外销售,广东则利用土地、自然资源和劳动力优势,进行产品的加工、制造和装配。三地间的合作经历了从分散到整体、从简单的生产要素互补到结构性合作、从垂直分工到水平分工、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扩展的过程,合作的领域从以贸易投资逐步向金融、信息和知识产权等服务领域延伸,合作的地域范围也从部分经济特区、开放城市扩展到整个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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