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以人为本”适应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需要,造就一支遵守纪律、训练有素的教职工队伍,推进我校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对学校编制、教职工聘任、考勤、考核、培训、调配、奖惩作出规定,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全体教职工。第二章编制和聘任第三条学校人员编制、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按芜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印发芜湖****学校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芜编[2014]6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学校在编制内按照市人事局的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聘任,签订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一经签定,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五条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国家、省、市人事部门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长期合同。教职工工龄满25年,在教育系统工作10年以上,至退休时间不足10年,签定长期聘用合同直至退休时终止。2、中短期合同。教职工工作在25年以下,聘期1-3年,到期后根据需要再进行续聘。3、试聘新招聘的大学生,在见习期间试聘一年,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再续聘3年。第三章考勤第六条教职员工应遵守下列制度(一)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并在上班时间内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二)学校行政干部、职员、工人、教辅人员、班主任实行坐班制,教学一线的专任教师原则上不实行坐班制。(三)教职员工应准时参加下列会议与活动1、学校(处室)集中组织的政治学习、主题教育活动等。2、学校(处室)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3、学校(处室)组织校内外集体活动(升旗仪式、教研活动、调研活动、技能节活动、学习培训等)。第七条学校实行统一格式的考勤表,以处室为考勤单位逐日进行考勤,每月汇总一次上报校办公室审核,学校集中召开的会议、活动由办公室负责考勤,学校严格按考勤核发绩效工资并将考勤表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业务档案。第八条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应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具体规定如下:(一)请假程序教职工事假均应事先到本处室、教研室填写请假单(学校制单),并经教研室、处室、学校按权限逐级审批,除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教职工必须在办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销假,如因故需延长假期应先提出续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一般不允许电话或代人请假)。(二)休事假的审批权限一般教职工事假(3天以下)由有关处室领导审批,3-7天由分管副校长审批,一周以上由校长审批,中层干部(含中层行政)请事假两周以内由校长审批,两周以上由校长办公会批准,校级领导副职请事假两周以内由校长批准,学校主要负责同志请事假,其他教职工事假一个月以上一律由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第九条病假。教职员工休病假,必须持病历和由市级以上医院开具建休证明和本人书面请假报告等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请假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开休假(突出发性疾病患者可先休假,两天内由本人或家属补办请假手续),病假期满后如需续假,仍需将上述材料重新办理请假手续,材料不全视为事假。以请病假为由,私自从事其他工作和活动(除批评教育外)视为旷工。因公、因见义勇为负伤的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在职职工待遇。第十条婚假婚期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凡不请假(不影响上课补课)者,学校适当奖励,上班期间结婚,须办理请假手续。婚假3天,福利待遇不变;超过4天(含4天),按事假处理。婚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第十一条产假女教职工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或双胎增假15天。产假期间与寒、暑假重合的,可按重合的实际天数延长产假时间。产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产假期满因病继续休养的,按“病假”处理。第十二条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及配偶父母去世,可请丧假3天(路途除外),须办理请假手续。请丧假3天,福利待遇不变。丧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第十三条探亲假根据市教育局文件,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上班期间确有特殊情况需探亲的,须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学校批准,上班期间探亲假按事假处理。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假做节育手术者,根据医院建休证明休假,女教工怀孕四个月以下流产者享受15天产假;满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者,享受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者按正常产假处理。超计划怀孕流产第二次起一律给假15天。以上超过给假天数的一律按病假处理。第十五条保胎假按生育计划怀孕后有流产先兆者,经医院证明可请保胎假。保胎假待遇比照病假。经本人要求,保胎假可抵扣产假,待遇与产假相同。第十六条教职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请假时应写书面请假报告,有关负责人同意签名后方视为批准)而擅离岗位或请假期满未返工作岗位而又没有续假的,均按旷工处理。第十七条教职工不得在上班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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