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建筑工匠技能,规范农村建房承揽行为, 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促进我省村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16号)、《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高素质产业大军的意见》(川委办〔2017〕2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农村建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房建设活动的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考核、履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经培训和技术考核合格、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技能,能够独立或合伙承揽法定建筑规模限额范围内农房建设的个人。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指导;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和培训指导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技术考核、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第五条 农村建筑工匠经培训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可承揽农村住房等村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建筑工匠年度培训计划和考核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备短期办学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纳入相关培训计划等方式,开展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自愿参加。第六条 参加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年龄为 18-65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 1年及以上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模板工(木工)、水暖工、电工等任一工种现场施工经历,且自身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七条 农村建筑工匠参加培训报名时应提交以下资,具料:; 1寸相片2张;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模板工(木工)、水暖工、电工等任一工种现场施工经历;《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登记表》(见附表)。第八条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总学时不少于 24学时。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由组织考核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样式、监制,在全省范围内适用。第九条 农村建筑工匠每三年应参加一次以农房建设新标准、新规范、新技能、新材料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巩固提升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 24学时。参加培训内容在 《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中记录,作为农村建筑工匠持续保持农房建设技能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遗失《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 》的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持省外农村建筑工匠相关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村住房建筑工程,应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信息录入登记。第三章 质量安全行为管理第十一条经培训及技术考核合格,具备农房建设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承揽以下村镇建设项目:(含二层)及以下、建筑面积 300平方米以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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