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流动遇困群众救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方略,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满足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服务需求为导向,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织密织牢兜底保障安全网,切实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以主动救助、寻亲服务、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市、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和乡镇、村(社区)救助服务站(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三、实施内容(一)救助范围。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二)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三)经费筹措。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科学合理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县统筹解决。同时,县财政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四、工作要求(一)实行救助管理协同机制。县、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街面巡查和发现报告机制,由公安民警、城管队员、综治网格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和发现报告主体责任,并依法依规进行现场处置。属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劝告、引导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属于突发疾病的,及时通知急救机构或直接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石台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流浪乞讨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要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依法处置。鼓励环卫工人、出租车司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等热心群众提供救助线索。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协助上述机构和人员做好相关政策咨询、联络接送、救助帮扶等工作。(二)开展极端天气专项救助行动。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城管和卫生等部门在严寒、酷暑等极端气候情况下,开展“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等专项救助工作,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在露宿人员集中地区设立开放式救助点和临时庇护避寒场所,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场所避寒,给流动遇困群众更多关爱和温暖。(三)救治患病流浪乞讨人员。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再结算”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等病人的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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