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从法律角度深入探讨了飙车行为的概念、表现形式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当前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指导。关键词:违法行为主体法律责任正文: 最近一段时间,各地媒体对于飙车行为均有不同程度的报导,据报导一些飙车者甚至以“二环十三郎”等类的绰号为荣。这反映出随着汽车——这一交通工具的普及,原本我们只能在影视片中看到的飙车行为,在我国也逐步浮出水面。笔者有意就此问题在法律上进行一些浅显的分析,以求教于人。一、“飙车”行为的危害及处理现状。“飙车”根据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是一种方言,意思就是开快车,即超速驾驶。公安部公布的2005年全国交通事故原因统计调查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因超速行驶导致死亡的人数达到16015人;2006年仅11月份,因超速行驶就造成896人死亡,%,位居各类事故原因之首!但这些数据并不包括那些因超速驾驶导致人员受伤、车辆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这些数据有多少笔者无从得知,但应该不少于因超速驾驶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的数量。但纵观全国各地执法机关对于“飙车”者的处罚,除了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会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外,通常只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因为交通事故直接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超速驾驶行为,都只能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甚至是超由于超速驾驶而造成其他车辆之间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超速驾驶者也仅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上述情况,凸现出我国目前在与“飙车”相关的理论研究和立法上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在此笔者尝试着对“飙车”的含义做一浅显的分析、总结。二、法律层面上“飙车”概念的构成分析。程存秋律师在其《公路飙车行为法律分析》一文中,将“飙车”定义为“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以超过最高限速行使,通过相互高速追逐、穿插车道等进行竞技或比赛的行为”。对此笔者认为程律师的这一定义存在着不足之处。下面笔者从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表现及标准等方面,分析“飙车”概念的构成: (一)、对“飙车”者的主观动机的界定。根据专家的研究、分析,“飙车”行为多发生在青少年之中,而青少年进行“飙车”的原因或动机又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争奇好胜;追求刺激、快乐、兴奋的感觉;表现英雄气概;籍此交友获得认同;发泄怒气或挫折感;籍此表达自己的叛逆及不屈于公权力;籍此谋求异性青睐;进行赌博活动;当作休闲活动。从上述专家的研究、分析结果可以看出,“飙车”者参与飙车均是出于个人各种非正常、非合理的原因。对基于上述原因而进行超速驾驶的“飙车”行为应当是法律制裁、约束的对象。而对于因紧急避险、执行公务、追击违法犯罪分子等原因的超速驾驶行为,虽然也可能造成危害或危及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的后果或危险,但是因为这种超速驾驶行为具有合理的、正当的理由,而且是保护社会、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必要的手段,因此对于基于正当的、合理原因或理由而超速驾驶的行为,除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在民事赔偿范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对于超速驾驶行为本身则不应当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因此在“飙车”的定义中,应当对行为者的主观动机加以界定,限定于“出于个人非正常、非合理原因或理由”,以此区别其他不应当受到
浅析“飙车”的法律概念-辉县付吉中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