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扬住房发﹝2011﹞32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建设)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现将《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估市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条对从事房屋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在我市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情况,每年公布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二)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三)房屋征收部门按报名先后顺序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四)在房屋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书面选择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业。(五)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不成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推荐3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第六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第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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