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docx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团队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运营和维护,依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团队系统”是基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旅游活动实施在线服务管理的综合性系统,目的是为旅游者出游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质量评价、投诉等服务,为旅游经营者操作业务、旅游从业人员执业提供服务,为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市场检查、应对旅游突发事件、旅游紧急救援等工作提供服务。第三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团队系统”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以及管理,指导、协调“团队系统”在全国的推广应用;各级地方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团队系统”的推广应用,并切实保障经费、人员等投入。第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使用“团队系统”处理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和旅游业务,提供管理、经营、咨询等服务。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五条“团队系统”账户包括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旅游经营者的单位账户和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单位账户由管理员账户和普通账户组成。管理员账户对本单位的普通账户有权设立、取消,并做出相关处理。第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质监执法机构的单位管理员账户由国家旅游局设置和管理,旅游经营者的单位管理员账户和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个人账户由主管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旅游主管部门设置和管理。第七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旅行社可获得管理员账户,其他旅游组织机构或旅游经营者根据需要,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获得管理员账户。导游、领队可获得个人账户;其他旅游从业人员根据需要,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可获得个人账户。第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经营者应当合理设置本单位普通账户,严格限制普通账户的操作访问权限和数据信息访问权限。普通账户持有者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与业务无关的操作。第九条“团队系统”的单位管理员账户、单位普通账户和个人账户均实行实名制。账户持有者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变更账户资料。第三章推广应用第十条旅行社组织或者接待旅游团队时,应当使用“团队系统”处理旅游团队业务,并真实、全面、有效地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第十一条导游、领队受旅行社委派接待旅游团时,应当登录“团队系统”下载“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在带团过程中随身携带,并依据“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开展服务工作。导游、领队可以登录“团队系统”查询执业信息。第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旅行社及时真实、全面、有效地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并使用“团队系统”为旅游团队相关的申报、审核等业务提供服务,实时服务旅行社团队出游情况。第十三条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应当使用在线终端设备,登陆“团队系统”,开展旅游市场检查、执法工作。第十四条当发生海啸、地震、台风等突发事件时,旅游、外交等部门可以从“团队系统”查询旅游团队的信息,为制定有效应对措施获取信息支持。第十五条当旅游团队发生意外事故时,有资质的救援机构可以通过当地的旅游主管部门从“团队系统”查询旅游团队信息,为实施紧急救援获得信息支持。第十六条旅游者可以通过“团队系统”查询所报旅游团队和相关旅行社、导游、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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