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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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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日常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第三条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委托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信用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以及依法纳税的行为。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县级以上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或处理的行为,以及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第五条市住建局建立电子管理平台“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统一印制《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实施管理。第六条凡按照本办法纳入信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申办《信用手册》。《信用手册》与信息系统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信息系统记录为准。《信用手册》的申办条件和程序由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和公布。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经市住建局审核确认,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经市住建局审核确认,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工程所在地住建局对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采集,报市住建局审核确认,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江门市所辖各级工商、劳动、税务、金融、安监、质监、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要及时将经查实的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提供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形成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良好行为信息记录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审核,应当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或司法等部门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为依据。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二条市住建局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每月评价一次。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分别按照30%、30%、4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成,满分为100分。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并已领取《信用手册》的建筑业企业均可获得基本信用初始分80分。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动态分,根据企业在评价时点前两年内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已备案、并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个数进行计算,满分20分。第十六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分是对企业获得通报表彰、工程获奖、纳税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对照标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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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