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
(2000年12月2日)
粤建科字{2000}1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桩基工程质量的检测行为,明确有关检测工作内容和方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及规定,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钢筋混凝土桩和钢桩的检测。支护桩、水泥土搅拌桩等复合地基竖向增强体的检测,应分别按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或广东省标准《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执行,当JGJ120-99、JGJ79-91或DBJ/T15-20-97未作具体规定时,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桩基工程除按本规定进行检测外,其原材料、混凝土试件位偏差等还应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包括成桩质量检测和承载力检测两部分,一般应先进行成桩质量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钢桩应采用高应变动力试验和静载试验检测。加固补强后的桩基,应采用适合的试验方法,检测加固补强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第五条承受水平荷载和抗拔荷载的桩基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进行水平载试验和抗拔拔静载试验。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检测数量,按单位工程计算。同一单位工程中既有一桩一柱、又有群桩的桩基工程,应分别按照一桩一柱和群桩确定检测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的,应分别计算。小区工程中,工程桩数量少于50根的单位工程,如无争议,可按地质条件相近、桩型相同、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基桩数量合并来计算检测数量。
第七条受检桩桩位应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受检桩桩位应按如下原则确定:
1、 基桩的承载力检测,应首先选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
2、 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进行成桩质量检测时,应依据前一种试验方法的检测结果选择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
3、 选择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桩;
4、 选择设计方面认为重要的桩;
5、 选择岩土特性复杂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桩;
6、 选择代表不同施工工艺条件和不同施工单位的桩;
7、 同类型的桩宜均匀分布。
第三章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委托桩基质量检测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名称;
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桩基础施工平面图;
4、工程桩设计资料和施工记录;
5、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凡用于桩基质量检测的仪器设备性能应符合有关检测方法的要求,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从成桩到开始试验的间歇时间宜满足规范定要求,间歇时间未满足规范规定要求但委托方要求提前进行试验的,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
第十一条应按有关规范、规程和检测单位要求,做好受检桩的桩头处理以及场地、道路、供电供水等工作。
第四章检测方法
第十二条静载试验
执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或《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用于指导设计和有争议的桩基工程的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其它工程桩的检验可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
试验目的:确定竖向抗压、抗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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