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单方解除的合同LegaISystemAndSocietyf叁垒!圭塾垒竺!竺!型圭!。蠡——圈圃困■谂合同的单方解除杨成良薛平智摘要合同的单方解除并非合同解除的常态现象,因此,法律从实体到程序都应给予相对严格的规范。本文从合同解除的概念阐明入手,分析了合同解除的类型,并就合同单方解除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遵循的程序从法律规定到学理观点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论证。关键词合同类型合同解除解除权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41-03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没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一经成立生效便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拘束力,当事人以诚信之要求应恪守诺言,自觉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以实现其订约之目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即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全部履行以前,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宜履行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由于当事人一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依然坚持合同实际履行的原则,不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也有悖于合同立法的主旨。因此,确立合同解除制度,赋予合同当事人合同解除权,既是法律公平、正义价值之所在,也是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必然要求。我国《合同法》第93、94、95、96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内容,但对这些内容规定及其理解学理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特别是合同的单方解除问题。本文在研习众多学者观点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立法及我国合同法之规定,运用民法之基本原理对此问题略述己见,以期对合同解除制度之理解和完善有所帮助。一、合同的解除概述“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o虽然学界对合同的解除有不同的认识,如,“合同的解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狭义的合同解除并不包括协议解除”。@但笔者认为,合同的解除从不同角度还可以做出不同的划分。第一,以合同的解除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还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可以把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第二,以合同的解除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还是双方的行为可以把合同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基于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条件或者事后解除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情形。约定解除包括依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和协商解除。约定解除的特点在于合同双方有解除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既可以在合同订立时形成,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也可以是合同订立后的另行单独约定。没有这个约定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由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法定解除的特点在于法律直接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的单方解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单方解除包括依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和依法定解除权的解除。合同的单方解除其特点在于解除方有合同解除权,这个解除权既可以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以来自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事先约定。只要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的协商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形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协商解除也称之为双方解除,它的特点是当事人之间事后通过协商形成了解除合同的一致意思,从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因此,对其的变更、解除即构成类似于对法律的修改、废止。从法理上讲,对新法律的制定与对旧法律的修改与废止属同一性质的主法律行为。那么,应该理解为,对已生效的合同的修改、解除等同于对新合同的制定。所以,各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变更、解除普遍采取了以不变为原则,以可变、可解除为例外的谨慎态度。然而,合同和法律制度一样,都是由人制定的,也是为人而制定的,其全部的目的或宗旨只有_个:即为人服务,建立一种稳定的、秩序的、有明确预期的、有利于使人弃恶扬善的,能给人们带作者简介:杨成良,西安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薛平智,西安理工大学经管学院经贸系。341土地一级开发框架协议安宁太平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甲方:乙方:经双方协商,本着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范围及内容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对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控制范围和位置以批准的该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为准。总体规划,分片实施,分片签订合作协议,分片开发,具体内容为该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一级开发:土地征收(用)、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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