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住宅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印发《云浮市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房[2008]28号 各县(市)房管局,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经云浮市法制局审定,现将《云浮市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物业与白蚁防治管理所反映。 2008年7月25日 云浮市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市区范围内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范围包括: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拆迁补偿安置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收集、管理和使用,均适用本暂行规定。本暂行规定维修资金的含义是指物业保修期满后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等所需储存的资金。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暂行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凡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等相关物业出售后都应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第六条维修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原则。市房产管理局指定代管银行承办维修资金业务,接受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章资金缴存第七条商品房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维修资金的缴存方案。第八条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应在售楼处明示缴存维修资金的方式、比例、构成、总数,并向购房者作出书面告知。第九条维修资金具体缴存主体及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缴交主体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主体分两个时间段确定:1、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物业(含至今未销售的物业),购房者与建设单位在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且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交纳的,缴交主体为建设单位。2、在1998年9月30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购房者与建设单位在2003年9月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签订物业买卖合同的物业,缴交主体为业主。(二)缴交标准1、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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