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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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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发布单位】82602【发布文号】省政办[1993]第3号【发布日期】1993-05-24【生效日期】1993-05-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3年5月24日省政办〔1993〕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洪道)。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第三条第三条省、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第四条第四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今省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河道管理工作。(二)地(州、市)、县(市、区)所在地的城市河段由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第五条第五条河道管理是水利管理的组成部分,要按照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产业的要求,全面加强河道的经营管理,促进河道管理的良性运行,发挥河道和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为社会经济发展全面服务。第六条第六条河道防讯和清理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七条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八条第八条省、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流域管理部门要加强河道管理。有保护城镇、农田的重要河段堤防,由有关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第九条第九条未设立河道专管机构的河段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群众管护组织,开展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第十条第十条各级河道管理机构和组织,在防汛抢险期间,要在有关防讯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服从调度命令,接受抢险任务,组织力量,确保河道堤防安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河道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令,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二)建立健全河道管理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河道管理经营承包责任制,加强河道管理经济指标考核,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三)制定河道防汛计划和河道治理规划,加强河道及堤防的检查和维护,积极开展河道的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河道及水工程的经济效益。(四)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河道有关整治和建设项目的审查和批准,以及河道采砂管理费、堤防工程维护费等的管理。(五)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兴办河道管理经营实体,逐步达到河道堤防管理的自我维持,实现水工程的良性循环。(六)加强河道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依法管好水工程,勇于向损毁河道及水工程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级河道及堤防要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明确管护界限和责任,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水利、土地等有关部门划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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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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