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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办新型电信业务管理办法精编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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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办新型电信业务管理办法试办新型电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电信技术与业务创新,规范和引导新型电信业务的发展,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试办新型电信业务(以下简称新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定义】电信业务经营者从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先行试办。本办法所称试办新业务,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公共电信网络,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电信业务进行商用试验的活动。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新业务的认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新业务发展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新业务的备案和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电信管理机构。第五条【发展原则】试办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新业务发展指引等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试办新业务实施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规划,培育扶持,加强监管,促进发展。第六条【扶持重点】试办的新业务有利于保护电信用户信息安全、促进电信技术和业务创新、推动电信业公平竞争、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的,电信管理机构予以重点扶持。第七条【标准研究】鼓励试办新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试办人)依法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第八条【新业务发展指引】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组织跟踪研究新技术新业务发展,及时出台新业务发展指引。新业务发展指引应当包含新业务的试办地域、期限及相关管理要求等内容。第九条【试办主体】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试办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新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试办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的新业务。【方案二】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可以试办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新业务;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可以试办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的新业务。第十条【备案制度】国家对试办新业务实行备案管理,试办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新业务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管理。【备案材料】试办新业务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新业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试办新型电信业务备案表》,网上提交住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对《试办新型电信业务备案表》进行调整和公布。试办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注明。第十二条【备案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试办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无法判定是否为新业务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告知通信管理局。备案材料齐全且经认定属于新业务的,应当予以备案,并书面告知试办人。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试办人要补充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第十三条【便利措施】经备案的新业务,电信管理机构在新业务试办期满纳入许可管理和电信资源配置时,应当提供优先或便捷受理等程序便利。第十四条【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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