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林木认建认养办法.doc


文档分类:行业资料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1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1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林木认建认养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编号: 发布机构:内容描述:于印发《浙江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绿委〔2007〕2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省绿委各成员单位: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倡导绿色文明之风,加快城乡绿化步伐,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层上,制定了《浙江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三月二日 附件: 浙江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倡导绿色文明之风,加快城乡绿化步伐,改善城乡环境面貌,优化国土绿化格局,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以出资或投工投劳等形式,开展一定数量、面积的林木或绿地的建设、养护及管理的行为。第三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坚持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迫命令和强行摊派。林木、绿地的认建认养采取以资代劳和投工投劳等形式。以资代劳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出资,委托绿化养护专业单位负责。投工投劳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林木、绿地的产权单位提出明确管护要求,并在绿化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第四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不改变原有林木、绿地的性质、功能和产权关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本区域内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认建认养的规划制订、组织实施、技术指导以及日常管理。省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全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工作。鼓励和支持林业、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团委、妇联、部队等绿化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认建认养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认建认养的范围主要包括各行政区域内以发挥生态、社会和景观效益为目的的城市公共绿地、生态公益林、绿色通道(含城市行道树)、古树名木、风景林地以及其他可以开展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确定一批林木、绿地,组织开展认建认养,并将有关事项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第八条林木、绿地的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向本行政辖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林木、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林木、绿地管理单位要及时向辖区绿委办提供可以认建认养的林木和绿地。认建认养林木、绿地应当签定协议,明确认建认养的地点、期限、面积、株数、范围及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认建认养要保证一定面积和株数。个人认建认养,树木3株以上(古树名木1株以上),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单位认建认养,树木10株以上,绿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第十条 认建认养采取以资代劳的,出资额以不低于所认养的林木、绿地当年所需培育、管护费用为基准,在此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以资代劳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协议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认建认养费用。认建认养费用实行单独设账、专款专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相关档案,颁发认建认养证书,并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 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在认建认养期内,对所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拥有监护权。对委托绿化养护管理的,管护单位每年应向认建认养者提供当年林木、绿地养护信息。第十三条 对认建认养者由各级绿化委员会授予认建认养证书,其中个人出资1万元以上、单位团体出资10万元以上者,由省绿化委员会授予认建认养证书。单位或个人的认建认养证书可作为完成相应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证明。第十四条 以出资形式认建认养,受委托的养护单位未按协议标准进行管养,导致林木、绿地毁坏、死亡的,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整改;整改仍不符合协议规定标准的,出资单位和个人有权中止认建认养,资金退回出资单位和个人。第十五条 林木、绿地连续认建认养出资金额累积,个人达1万元以上、单位30万元以上的,可以取得该林木、绿地的冠名权。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规划,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造并认养,符合上述条件的,也享有冠名权。第十六条 对认建认养的费用,个人达50

林木认建认养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1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业精于勤
  • 文件大小38 KB
  • 时间2019-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