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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招揽竞争对手的员工的法律责任分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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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招揽竞争对手的员工的法律责任分析案情简介:深圳A企业在光电行业做的不错,深圳B企业与A企业同在一个行业,B企业派人在A企业门口明目张胆招揽A企业员工,出双倍工资挖角。问:B企业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A企业如何维护自身的利益?分析:关于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我国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禁止仿冒】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禁止限制竞争】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禁止权力经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禁止商业贿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禁止虚假广告】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上,假如B企业目的是为了获得A企业的商业秘密而进行对A企业人员的招揽,其实B企业的行为最有可能违反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十条规定。假如B企业招揽的原A企业人员掌握了A企业的商业秘密(按照上述第十条所定义的商业秘密理解),且利用了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或经营的,无疑违反了该条规定,从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A企业人员的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律规定的义务,凡是符合该条商业秘密的定义的信息,A企业人员均应当保密,即便是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该保密义务。且,如果B企业招揽的是A企业的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根据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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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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