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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利国利民。距《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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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利国利民。距《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doc不动产统一登记利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已有月余,近日,这项重大改革任务又有新部署。4月13日,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联合下发《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加快推进,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当前不动产登记整体工作进展如何?主要面临哪些困难?如何确保年内如期完成整合任务?就这些问题者的采访。统一的机构是“四统一”的基础——市、县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瓶颈”亟待破解  记者:请介绍一下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情况如何、目前主要存在哪些困难? 负责人: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围绕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取得诸多进展:全国27个省份完成省级职责机构整合,10个地区已经开始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相关配套依据和标准不断健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将完成征求意见,在修改完善后将尽快颁布实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但不容乐观的是,从全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严重滞后,已成为当前制约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制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的最大难题和障碍。截至今年3月底的最新统计数据表明,全国300多个地市州盟、2800多个县市区旗中,只有50个地市、101个县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占比分别不到16%和4%。即使已经完成职责整合的市县,大多数也尚未将相应的登记机构进行整合,具体从事登记的工作人员尚未整合到位。统一的机构是“四统一”的基础和前提。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市县两级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各地不能停留在成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领导小组层面,要实实在在地整合统一登记的职责和机构。如果市县级的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到位,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没有实施主体,《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就无法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这项国家重大改革任务在市县层面就无法具体实施。“法定职责必须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快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  记者:此次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联合下发《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政策初衷是什么? 负责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组织保障,是确保《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面实施的基本前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必须为。此次两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目的就在于促使各地进一步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督促地方政府加快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人员业务划转,工作流程再造,技术管理的衔接。“一分布置,九分落实”——各地应确保年内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任务  记者:按照《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应如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负责人:一分布置,九分落实。按照《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好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任务。一是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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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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