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我公司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一章组织机构第一条 我公司各项目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 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设置财务部、管理部、业务部等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 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第二章人事与劳动管理第五条 我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六条 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 第八条 我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九条 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戒的; (四)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第十一条 我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罚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第十三条 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员工素质,我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十五条 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第十六条 我公司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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