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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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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日期】1998/12/31【颁布单位】浙政办[1998]5号【失效日期】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二)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三)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各市(地)、县(市)一律在1998年底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住房补贴等。(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6%,有条件的市、县可以适当提高。(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市、县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其它市、县可视财力情况,对中低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的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可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此前已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又没有实行住房补贴的市、县,可不再建立住房补贴制度,但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七)住房补贴分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由单位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5%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 (包括离退休职工),由单位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 (包括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工龄住房补贴。%与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以及1994年底前工龄的乘积。(八)对无房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总额为:当地上一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一半与该职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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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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