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金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十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丿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十地上建住宅使用或占用的十•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笫四条县国十•资源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必须坚持I•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十一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笫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制宣传,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监督,增强全民保护土地意识,切实保护和仑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二章农村宅基地规划第七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十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各乡镇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体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的数最、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沿公路两侧规划的农村居民点,必须符合《公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建住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乡道不少于10米。第八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有计划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各乡镇要鼓励引导集屮建设农民新村,减少并控制零星和单门独院建住宅。今后,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对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新老县城核心区内确属危房需维修改造消除危险的,经有关部门查验核实审批麻,在不改变建筑面积、结调类型和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允许维修和翻建。对因分户等原因需要新置房屛的,一•律进入县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点购买统建房;实施城市规划拆迁的,实行统建安置。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一律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而积挂钩。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计划,由县政府每年一次性向省、市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年底前,以上一年度本辖区农宅用地统计数为基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的管理,不得超计划批地。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第I-一条因村庄、集镇退建还耕易地重建的,新址应当尽量利用非耕地,禁止占用基木农田;占用基木农田以外耕地小于I口址而积的,I口址复星还耕示,其建设用地可以不占年度建设占用耕地
金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