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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法学历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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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历史
第一节中国法学的历史
法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以法律现象的出现为前提,在法律产生后出现专门研究法律的人,就产生了法学,法律在先,法学在后。
中国法学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先秦、秦汉至清末、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一、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
,中国古籍就有政治法律思想的论述,主要指王权神授、法由天定,法律具有神圣性,这跟西方没有区别。
“儒、道、墨、法”四大法学流派。
(公元前551—前479)、孟轲(约公元前372—前289)和荀况(约公元前313—前238)。
儒家法学观最重要的特点体现在“礼治”。视“礼”为国家的主要统治手段,希望在此基础上牢固建立起以尊卑等级和宗法伦理为基础的社会秩序。“礼”的基本原则为“尊尊”、“亲亲”,尊尊为忠,亲亲为孝。前者维护王权,所谓“国无二君”;后者维护父权,所谓“家无二尊”。
至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将礼的精神贯彻到社会制度的各个层面,“引礼入法”、“礼法合一”,儒家的礼治思想被正式确定为中国封建社会政治法律的思想基础,并由此发展除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礼法制度和礼法文化。
4. 道家的代表人物是老聃(生卒年不详)和庄周(约公元前369—前286)。道家崇尚“道法自然”。道,是以自然为本源,是宇宙万物的运行规律,天、地、人、道均受自然支配,均需取法自然,与“礼”、“法”相比,道是最高原则,“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就是道家的“法自然”的思想。道家强调顺应自然、顺应客观现实,这一观念在法律思想上的表现便在于倡导“无为”,倡导法律虚无主义,对调控社会的礼法抱有消极的态度,在这一点上与儒家和法家的立场有很大区别。
(约公元前478—前392),墨家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会中有知识的中下层民众的政治和法律观念。墨家的核心思想是主张“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秩序,墨家把法比作“规矩方圆”之器, 认为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刑罚。
(约公元前390—338)和韩非(约公元前313—前238)。与儒家的“礼治、德治”相对立,“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法家法治思想主要包括:法是国家的规矩、准绳,是一种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国家制定的法律应该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大众公开。(“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并借助国家的暴力工具保障其实施。
法家思想在战国受到统治者的重视,法家学说被较为广泛地运用到这一时期的法制改革中,并产生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而商鞅在秦国的变法是法家法治理论成功运用的另一个范例。
法家的法治思想从根本上说只是维护君权的工具,公开、严苛的法律只是君王驾驭百姓的“刑赏二柄”,与后世的法治思想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从先秦到清末的中国律学
(一)概况
律学实质上就是中国古代的法学,它发端于商鞅变法,兴起于汉,繁荣于魏晋,成熟于唐,衰微于宋元,复兴于明,至清而终结。作为中国古代法学特有形态的律学,经过二千多年的发展而历久不衰。
商鞅改法为律,自商鞅以后,凡属国家常法,基本上都以律命名。自秦至清,律始终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二)依附于官府的秦朝律学
秦朝的律学以解释法条为根本特征。
秦朝以吏为师,《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就是官吏解释法律的物证。《法律答问》先引秦律原文,然后就律文中的术语概念,定罪量刑原则与具体内容作出解释,其目的在于法律的准确适用。《法律答问》反映了律学依附于官府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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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und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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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