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授权协议著作权授权协议本协议于年月日(以下称“生效日”)在签订。甲方:工作室授权代表: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乙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序言:本协议序言及正文中所述甲方授权乙方行使部分著作权的“授权作品”系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中所述的文学作品。本协议序言及正文中所述的“影视作品”,系乙方依据本协议之授权改编制作的影视作品,根据授权内容不同,其表现形式可能为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动画网络剧(定义见本协议第一条)。本协议序言及征文所述的“舞台剧”、“游戏”,系乙方依据本协议之授权改编制作的舞台作品和电子游戏,(定义见本协议第一条)。甲方拥有向乙方授予授权作品本协议项下授权内容之权利,法律规定或甲方与著作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与著作权人另有约定的内容,须向乙方书面示明。乙方有意从甲方处有偿获得授权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授权,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因此,双方签署本协议。因此:协议双方同意就授权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授权的有关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精神,经友好商谈,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一经签署,将严格遵守本协议下各有关条件和条款: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提及的词语应具有如下含义:电影:是指一种在电影院中放映的演剧形式。在作品类型上指使用胶片或数字摄影机拍摄,并使用一定艺术手法剪接而成的,有完整故事情节的故事片。电视剧:是指一种专为在电视上播映的演剧形式,利用电视技术制作并通过电视网放映。在作品类型上包括“单元剧”(又称电视电影)和“连续剧”。网络剧:是指专门运用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短时状态下观看的一类网络视频。与传统影视作品区别主要是媒介,是以新媒体平台(包括电脑网络、手机网络等)为主要媒介的剧种,在作品类型上包括“网络电影”(又称“微电影”)和“网络电视剧”。舞台剧:指呈现于舞台的现场表演的戏剧艺术,作品类型上可以包括“歌剧”、“舞剧”、“话剧”、“哑剧”、“诗剧”、“木偶剧”等。游戏:特指电子游戏,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上实现的具有交互性、开放性、虚拟现实特征的超媒体艺术。根据游戏环境的不同,可包括电脑游戏、主机游戏、街机游戏和便携游戏等,该定义涵盖互联网中所指的“桌面游戏”、“联机游戏”、“手机游戏”等。独家授权:是指以独占的方式使用授权的权利,即在协议授权期限内,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授权授予除乙方之外的第三方,且非经乙方同意,任何人(包括甲方在内)均不得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授权。非独家授权:是指以非独占的方式使用授权的权利,即甲方有权自己行使或许可除乙方之外的第三方行使本协议项下授权。排他授权:是指甲方不得将授予乙方的权利授权除乙方以外的第三方行使,但甲方有权自己行使本协议项下授权。摄制语言:指剧本创作、影视作品播映中人物对白、旁白、字幕等主要使用的语言种类。关联机构:指被协议任一方控制或控制该方的、或与该方共同受控制于同一机构的任何人、公司、企业、组织等法律实体。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该方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股权、投票权,或直接或间接拥有该方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任何其他相当的资产、或其他能够决定该方管理的法律权利。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合伙、公司及其他法律主体。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得用于解释本协议,且不应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解释。本协议未做出明确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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