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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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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佛禅环罚祖字〔2019〕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佛山市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7441238L法定代表人:龙慧平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号亿能国际广场2座1708室佛山市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26日到位于佛山市季华五路55号佛山万科金融中心三期施工工地现场检查。经查,该项目由佛山市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场内配合、道路管网工程施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一台挖掘机在施工工程中排放大量可视黑烟,属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佛府﹝2018﹞92号)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佛禅环罚祖字〔2019〕第9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一)责令停止排放黑烟机械的使用;(二)处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元)的罚款。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一)关于责令停止违法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履行方式、期限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放黑烟机械的使用。(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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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