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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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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第一、前言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13亿人口有8亿生活在农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历来是党和国家重中之重的工作。农村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因村民成员资格和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引发的纠纷经常发生,相关人员经常上访,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村民成员资格和集体经济利益分配问题,法律和政策都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认识不一,做法不一,影响了纠纷解决的效果。第二、历史形成。1、土地改革,农村土地转为集体所有。建国初期,为促进工业化进程,我国实行了“城乡分治”,城市人的生活资料供给、就业及社会保障处于国家的有力支持之下。在农村,废除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之后,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建立了以私有土地入股分红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并逐步发展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的高级农业社和人民公社的经济组织,由此,原本属于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也转化为集体所有。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成过程,是国家对自然资源分配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创始成员自愿组合的结果。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表现形式。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农村改革撤销了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和村民小组。这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表现为以农民集聚的行政村或自然村、村民小组为单位,形成较为固定的人员集合。3、历史意义。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存在形式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我国传统上的农耕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自然共同体生活格局,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和继续存在的基础。这种自然共同体具有两方面的重要特征: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固定的成员所组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共同体,其内部具有熟人社会的乡土特色;二是集体财产(主要是土地)是全体成员赖以维持生计最基本的保障,这种保障功能正是维持特定范围自然共同体的物质基础。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能离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成及其特征因素。 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必要性。1、纠纷不断产生。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大量出现,即“分给谁”、“分不分”、“分多少”的问题。究其原因,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发包和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时,否认某一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从而以不具备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资格为由,剥夺该自然人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所至。2、常见情况出嫁女:户籍并未迁出本经济组织,但一直在其他经济组织居住,在本组织仍有承包地或者在男方有承包地在本组织无承包地的情况;入赘男: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无承包地;空挂户:为了子女上学、就业方便,将户籍寄放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一直在本经济组织,但长年在外地打工,并在外地有住房;领养、收养子女超生子女小城镇户口户籍原为本集体经济,但由于上学或者工作原因,将户口迁出;户籍迁出后,毕业后又落回本经济组织的;3、现行法律空缺。《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农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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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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